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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比赛中意外受伤责任归属:宝坻法院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定审理案件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5日 18:55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参与者之间因合理碰撞而造成的伤害由谁负责?

学校作为活动的主办方,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最近

适用于宝坻法院

民法典关于“风险自负”的规定

一对夫妇在一场足球比赛中意外受伤

因以下原因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

依法进行法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案例审查

余宇和小张都是某学院的学生。 2021年上半年,在学院组织的足球联赛第三、四名比赛中,肖宇、肖张分别代表各自球队作为球员出战。

两人在断球时发生身体接触,导致腿部受伤。于其后被同学搀扶下场,并于当天被同学送往医院。

学院为本次足球联赛建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并颁布了相关竞赛规则。于还签署了《足球联赛承诺书》。

比赛期间,学院为选手准备了急救药品,但没有在现场安排医务人员,也没有安排肖肖就医。于宇受伤后,小张在场边拿了急救药给他治疗。

那么小于将

小张及其学院起诉至法院

要求两被告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

一共2万多元

宝坻法院经审理认为:

足球是一项集体性、对抗性和危险性的运动。人身伤害事件是正常现象,也是可以预料到的。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应当预见参加足球比赛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比赛过程中的风险。

于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张某在与张某发生碰撞时违反了体育规则。因此,两者的碰撞应判定为合理碰撞。张某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高校作为足球比赛的组织者和承办者,应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合理地安排救援。但于宇受伤后,学院并没有安排于宇就医。学院作为特殊责任主体,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卫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足球比赛合理冲撞,判决学院应承担一定损失15%的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足球比赛合理冲撞,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与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活动主办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旅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营业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不符合条件的违反安全保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主办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足球比赛合理冲撞规则_足球比赛合理冲撞_足球比赛冲撞犯规

文体活动参加者

在参加活动前足球比赛合理冲撞,充分了解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合理估计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活动事件。

活动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危险。

活动中必须小心谨慎,遵守规则,避免造成损坏。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坏,您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文化体育活动主办方

必须充分履行注意和安全义务。

为避免出现争议时责任不清,可书面告知参加者本次活动涉及的风险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必要时可要求参加者签署相关书面文件。

可以通过第三方来转移风险,例如参赛者购买保险或主办方捐赠的保险,以确保风险发生后的经济补偿。

提醒大家要尽力而为

风险防范和安全措施

快乐地享受运动

结尾

本文标签:足球比赛合理冲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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