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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竞赛纪律及工作人员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6日 09:47

第六条 运动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经竞赛纪律和资格监督委员会确认,取消该运动员的资格。 如果在比赛开始前确定运动员资格被取消,则不允许更换。 比赛期间,被取消资格的运动员每次参加比赛仍算负,胜则按负处理(处理方法按照各项比赛规则的规定)。 比赛结束后,如果已经参赛的运动员被视为取消比赛资格,该队的排名和成绩将被取消,其后面的球队将按顺序晋级。 各参赛队运动员不得染发、留长发、留奇怪的发型(包括光头)、佩戴任何饰物。 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参赛资格。

第七条 运动员在比赛中冒充参赛者的。 经竞赛委员会审核后,竞赛纪律和资格监督委员会决定,取消替补、被替换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全部比赛成绩,收回已颁发的奖金,并按照本条规定取消该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1 本规定。 的方式来处理它。 视情节轻重,对参与单位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并向全国通报。

第八条 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以批评、诽谤、咒骂、吐口水、手势或者其他不文明、不道德的方式侮辱、侵害对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观众的,给予处分。根据不同情况,将处以以下处罚:

(一)运动员:

1、采取指责、诽谤或者类似方式的,停赛2场,罚款1000元;

2、如有辱骂、吐口水、手势或类似方法的,将停赛3场,并罚款2000元。

上述情节严重的,将加重处罚。 同时具备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从重处罚。

(二)教练员及工作人员:

1、采取指控、诽谤或者类似方式的,暂停随队进入比赛场地一场,并处以2000元罚款;

2、如有辱骂、吐口水、手势或类似行为的,将暂停随队进入比赛场地2场,并罚款3000元。

上述情况严重的,将加重处罚。 同时具备上述情形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条 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故意以推、撞、打、击、踢、踩等暴力方式伤害对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的,视情况给予下列处罚:视情况而定。 :

(一)运动员:

1、使用推搡、击打等类似方法的,停赛3场,罚款3000元; 2、使用击打、踢打、踩踏等类似方法的,处以停赛4场、罚款4000元的处罚。

上述情节严重的,将加重处罚。 同时具备上述情形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教练员及工作人员:

1、使用推搡、击打等类似方法的,暂停随队进入比赛场地3场,并罚款4000元;

2、凡有打、打、踢、踩等类似方法的,将暂停随队进入比赛场地4场,并处以5000元罚款。

上述情况严重的足球联赛处罚条例,将加重处罚。 同时具备上述情形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条 无论场内场外,任何击打、故意伤害他人或者侵犯他人人身的人,将根据情节被停赛,但现场裁判员有权制止或者驱逐其出场的除外。立即在比赛期间进行,直至并包括取消比赛资格。 将在全国范围内发布通知; 如果队伍之间发生集体斗殴,其资格和成绩将被取消。 情节严重的,对参与单位处5000元罚款,并全国通报。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因与比赛有关的事项,在赛后或者非比赛场馆内有不文明、不道德或者暴力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的规定处罚。 。 惩罚。

第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在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中国大中学生足球协会组织的训练和其他活动中,有不文明、不道德或者暴力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依照第九条或者第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在比赛过程中有不文明、不道德、暴力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上述人员因比赛原因在赛后或者非比赛场馆内对裁判员实施上述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运动队为谋取不正当比赛成绩或者不当利益而给予他人财物或者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给予下列处罚:

(1)运动员:停赛;

(二)教练员和工作人员:限制从事足球活动;

(三)团队:罚款5000元。

教练员、领队有前款行为的,视为俱乐部同时行为,并处处罚。

第十六条 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或者运动队通过新闻媒体发表与比赛有关的不负责任言论,故意攻击裁判员,攻击其他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运动队、竞赛委员会和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给予下列处罚: :

(一)运动员:停赛1场,罚款1000元;

(二)教练员、工作人员:暂停随队进入比赛场地一场,并罚款2000元;

(3) 运动队:警告、罚款或其他处罚。

运动队负责人有前款行为的,视为该运动队的行为。 上述情节严重的,将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 运动队违反有关规定,未参加或者未按要求参加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中国大中学生足球协会组织的冬、春训练营及其他各项活动的,给予下列处分:将处以以下处罚:

(一)批评通报:

(2) 警告;

(3) 罚款;

(四)其他处罚。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八条 在同一场比赛中,同一运动员被出示两张黄牌的,将停赛一场。 在:

(一)同一场比赛中,连续两张黄牌被出示红牌的,两张黄牌不累计;

(2)在同一场比赛中,如果在出示黄牌后立即出示红牌,黄牌仍会累积。

第十九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参赛队伍未在规定时间或人数内参加比赛的,视为延误比赛; 如果该队超过规定时间(指超出裁判员确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则视为放弃比赛。 参赛队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出裁判员确定的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罢赛; 参赛队中断比赛时间少于规定时间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罢工处理。 有上述情形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1) 罚款;

(2)判定对方胜局3:O;

(3)扣不少于3分(循环赛);

(四)取消一年以上五年参加学校系统足球比赛资格的;

(五)其他处罚。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条 比赛期间,参赛队伍擅自退赛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参赛队伍、运动员违反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非正常比赛:

(一)竞赛成绩和/或竞赛结果与行业对其实力评价存在显着差距的;

(2)比赛表现和/或比赛结果明显损害第三方利益的;

(三)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被视为不正常比赛的参赛队伍或者运动员,给予下列处罚: (一)罚款4000元;

(2) 暂停;

(3) 暂停;

(4)扣不少于3分(循环赛);

(五)取消参加学校系统足球比赛的资格;

(六)其他处罚。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领队、教练员必须在岗、到位、管好队伍、以身作则、遵守比赛规则; 服从处罚,树立大局观念,加强对运动队场内场外的教育和管理。 运动队发生严重违纪行为,必须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运动队发生严重违纪行为,领队、教练员态度暧昧、不予制止或者参与、怂恿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领队、教练员的责任。 该运动队将被暂停参加比赛1至3年。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在比赛中被发现吸烟、饮酒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比赛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练员、裁判员被发现醉酒的,将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可处以取消比赛资格为止的处罚。 ;裁判员不会被指派履行裁判职责。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着装、仪容不整洁、不遵守规定、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遵守赛区规定、经教育不改变行为的,不准参加比赛。在比赛中。 视情节轻重,参与单位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损坏公共财产、场馆设备的,必须照价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故意损坏的足球联赛处罚条例足球联赛处罚条例,应严肃处理。 视情节轻重,对参赛单位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并暂停运动队1至3年的比赛。

第二十六条 携带淫秽画报、书刊、录音带、录像带进入比赛场地的,没收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视情节轻重,参与单位可处以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观众无礼、寻衅滋事或者参与观众起哄、扰乱秩序的,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根据情节轻重,参与单位可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个人或者团队应当撰写书面检查材料,提交运动会或者个人比赛组委会并转送所在单位备查。 建议单位酌情处理。

第二十九条 裁判员对队员进行处罚或者决定三振出局的,必须在比赛结束后立即写出书面报告,提交仲裁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举办各类年度联赛的比赛场地必须保证体育场馆的安全和秩序。 坚决禁止观众向场内投掷饮料瓶、杂物以及任何可能干扰比赛、伤人的物品; 坚决禁止观众未经授权或强行进入比赛场地; 坚决禁止观众围堵、攻击裁判员、运动员、场馆工作人员。 凡出现上述现象的赛区,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罚款或取消该赛区的全部比赛。

第三十一条 参加年度联赛运动队的学校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对球队和运动员的违纪行为承担必要的责任。 如有违反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球队1年至5年参赛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运动员的资格,由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 违反竞赛纪律的,竞赛监督委员会应当会同仲裁委员会作出纪律决定,并报运动会或单项比赛组委会备案。 与比赛无关的违纪行为,由赛区组委会会同有关方面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竞赛监督员、裁判长、裁判长或者赛区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竞赛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情况,竞赛纪律委员会应当作出处理。 60 小时内做出决定。 。 如果情况复杂,这个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情况紧急的,可以先作出临时决定,然后再作出最终决定。

在没有书面报告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被处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主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二)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被处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违反规定、纪律且拒不悔改的;

(二)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技术投诉人、证人、刑罚执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妨碍调查、贿赂处罚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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